我是灵活就业人员,怎么办?
您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公司工作一天受伤,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工伤赔偿,需要法律依据来明确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。”以及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: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”您作为灵活就业人员,若在公司工作时,公司对您进行了工作安排和管理(如指定工作内容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),并承诺支付报酬,即使仅工作一天,也可能符合上述“事实劳动关系”的构成要件。一旦劳动关系成立,您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,即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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